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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问答

发表时间:2017-08-01 11:54:16 作者: 点击量:

 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
  综合医疗保障政策问答
“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” 综合医保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
 
  贫困人口看病,首先提高基本医保(新农合)、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
保障待遇;在此基础上设定“351”兜底保障线,即在县域内、市级、省
级医疗机构就诊,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 0.3 万元、0.5 万元和 1
万元,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由政府兜底;同时实行慢性病门诊“180”
补充医疗保障,即贫困慢性病患者 1 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,经“三保
障一兜底”补偿后,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 80%。
 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 2015 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
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(以下简称贫困人口),实行动态管理,已脱
贫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。
哪些人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
  基本医保(新农合)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如何补贴
  自 2017 年起,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(新农合)个人缴费部分由民
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,个人无需再缴纳费用。
  基本医保(新农合)报销待遇有哪些照顾
(一)门诊补偿
  1、普通门诊:在县域内(主要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)看门诊不设起付
线,补偿比例提高至 70%,年度报销次数与限额提高 2 倍。
  2、常见慢性病门诊:在县域内(主要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)看门诊不
设起付线,补偿比例提高至 75%。
  3、特殊慢性病门诊:在省内看门诊不设起付线,医药费用参照住院给
予补偿。
  4、慢性病病种由 20 组扩大到 45 组(常见慢性病 31 组、特殊慢性病
14 组),贫困人口办理慢性病卡(证)后可以享受。
(二)住院补偿
  1、降低起付线:在省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级、市级、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,
取消住院预付金,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 100 元、300 元、500 元、1000 元。
  2、提高补偿比例: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、市级、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,
其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 80%、70%、65% 和 60% 给予保底补偿;
重大疾病在市级、省级医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,补偿比提高至 70%;
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,保底补偿比例分别再提
高 5 个百分点。
  3、提高封顶线:住院补偿(含特殊慢性病门诊)年度封顶线不低于
20 万元。
 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有哪些照顾
  1、降低起付线: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 1-2 万元降至 0.5 万元。
  2、提高分段补偿比例:起付线至 5 万元、5 万元至 10 万元、10 万至
20 万元、20 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至 60%、70%、
80%、90%。
  3、省外住院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按照当地原定的基本医保(新农合)
大病保险政策执行。
  医疗救助待遇有哪些照顾
  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(含特殊慢性病门诊)的 10% 给予补助。
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过基本医保(新农合)、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
规费用。
  政府是如何兜底保障的
  1、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、住院(含特殊慢性病门诊)
合规医药费用全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。
  2、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自付封顶额(县内 0.3 万元、市级 0.5
万元、省级 1 万元)时,超过部分全部由财政兜底保障,个人无需再支
付费用。
  3、一年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看病的,个人自付封顶额按最高级别
医疗机构确定。
  看病费用如何报销
  1、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“一站式”结算,个人只
需交纳自付费用,其它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。
  2、在联网医疗机构看完病后,个人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;在非联
网医疗机构看完病后,个人先缴纳全部费用出院,然后带齐材料回参保
(合)地的医保经办机构(农合办)按规定报销。
  哪些为不合规费用
 
  1、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(达到出院标准不
出院,不按规定用药、检查等)而发生的医药费用,由患者自付。
  2、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、施治、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
医药费用,由医疗机构承担。